“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发展,能源资源消耗总量继续增长。污染减排指标由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扩大到四项,增加氨氮、氮氧化物;减排领域由原来的工业与城镇,扩大到交通和农村。明确要求在消化增量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绝对削减量占排放基数30%左右,任务非常艰巨。
从今年上半年情况看,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继续下降,但氨氮排放量仅下降0.73%,氮氧化物排放量反而上升6.17%,与年度计划减排目标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差距很大。环境保护部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强化目标责任,加大问责力度。抓紧组织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签订“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修订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减排核查核算办法,对各地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告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二是分解总量指标,尽快落实减排任务。督导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减排任务,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责任。不允许突破控制指标,也不允许采取层层加码和一刀切的方式平均分配减排指标。
三是总结经验,继续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把结构减排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环保部门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运用好减排倒逼机制,督促各地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减排核查。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强化工程减排。减排重点工程将列入到各地和主要集团公司减排目标责任书中。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监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逐一落实。对不能按时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保证正常运行的地区或集团公司,将严格实行区域和行业环评文件限批,暂停审批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建设项目。从严落实管理减排。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部分重点城市逐步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强化车用燃油环保指标监管。强化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控,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企业名单。2012年底前,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的重点企业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完成运行监控平台和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严肃查处生产运行记录、在线监测、减排台账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是严格环评审批,有效控制新增排放。提高并严格执行火电、化工、造纸、印染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建项目。环评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环评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完善激励政策,健全长效机制。充分运用环境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来推进污染减排。深化环保收费改革,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尽快推动出台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交易。建立企业和地区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有利于企业和公众参与减排的政策举措。
会后,环境保护部将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坚决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