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档磨具磨料、高性能碳石墨密封材料(耐热温度350℃,抗压强度≥270兆帕)、高性能无压烧结碳化硅材料(弯曲强度≥200兆帕,热导率≥130瓦/米•开尔文(w/m•K))等在鼓励类项目之列;
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在限制类项目之列;
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四项在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