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国际产业分工大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的情况下,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以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
定位
产业转移要防止重复建设
依照国务院要求,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在此过程中要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越位和错位,不得采取下硬性指标等形式招商引资,清理各种变相优惠政策,避免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盲目圈地布点和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起。
国务院还提出,中西部地区产业承接必须符合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转入,避免低水平简单复制。
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
政策
六方面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指导意见》从财税、金融、产业与投资、土地、商贸、科教文化6个方面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
依照《指导意见》规定,财税政策方面,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金融政策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在产业与投资政策上,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
土地政策方面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商贸政策方面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等。在科教文化政策上,鼓励东部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中西部地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