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镇江市在省科技厅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也启动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为尽快使企业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镇江市科技部门将新的管理认定办法解读如下。
问:“高新”认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依法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转发新的认定办法,并成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着手组织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至此,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终于开始启动,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将进入实质性的落实阶段。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存在新旧“高新”认定的过渡,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通过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 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启动“高新”认定,企业尽早拿到高新资格,就可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压。
问:“高新”认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新的认定办法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六项具体条件。第一,在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四,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中国内地发生的研发费占比不低于60%。第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第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问:高新技术包括哪些领域?
答:过去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依据产品来确定,而新认定办法则扩大到服务,要求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包括八大领域,主要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六大类技术领域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两大类行业领域。
将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领域,是一大突破,说明了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此前,只有苏州工业园区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试点,服务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规定,园区外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也可以通过“高新”认定,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问:“高新”认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经过以下四道程序:一是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暂未开通),对照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二是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三是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建立高新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四是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问:我省“高新”认定有何要求?
答: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众多,认定工作量大,因此高新认定工作将分批、有序进行。目前,由省科技厅牵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申报范围为在我省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注册一年以上,2007年以前(含)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目前仍处于原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
目前,因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尚未开通,首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按如下程序执行:一是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册内提供材料目录。二是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统一负责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并报送科技厅。三是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资料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以国家级高新区为单位,统一报送科技厅委托受理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