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绝不是‘一阵风’”,这番承诺可不是空头话。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利剑再出鞘”,就充分佐证了这点:无论是揭沪陇环保短板,还是批央企环保责任传导机制缺失,抑或是点名痛批多部门不作为,都以行动表明,“央”字头环保督察的雷霆势头,并没有越“督”越弱,反而不断趋严。
“良法善治”,法治是善治的制度支点,而中央层面用长效环保督察刺污染“脓包”,本质上也是在用环保督察之力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从制度机制设计的初衷看,环保督察是对环境治理中“地方病灶”的靶向施策,也是将其导入法治框架的“加速器”。
自2015年7月1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起,中央环保督察就开启了我国环境治理的新范式。督察从环保部门牵头到中央主导,从以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查督并举,以督政为主”,还有首提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都让环境治理打开了新局面。
需要明确的是,环保督察目的不是就个案查个案,而是督事查人,通过环保的“党政同责”和“终身追责”等配套机制,去督促各级党委政府遵循环保法规要求,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速环境问题根治。首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出了亮眼成绩单:两年时间问责人数超1.8万人,解决民众反映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秉持问题导向,并以制度刚性对问题硬碰硬,这对环保工作法治化无疑是有力的助推。
而这轮中央环保督察在首轮将环保“三级联查(中央督察、省级巡查、市县检查)”并推、入驻全覆盖跟回头看及“点穴式”专项督察结合、约谈通报问责成“组合拳”的基础上,又往前迈了一步:其督察对象不只是地方,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央企;督察目的也更多地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环保督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督察范围扩围、方式融入创新技术、强度持续提升,与这些新特点伴生而至的,也必定是治理准度与效力的再强化,这也能为生态法治提供更厚实的屏障。
国家在生态维度的法制建设渐趋健全——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明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出三个“十条”,在此背景下,这样强效的环保督察,显然有助于让“生态法治”加速从纸上走进现实。
环保督察的“意义指向”连着环保法治化,其方式路径本身也需要嵌入更多的“制度化基因”,以建章立制托起其长效性。在积累3年多的督察实践,又经过了1年多的起草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已于今年6月发布实施,这也被视作中央环保督察全面步入法治轨道的标志。可以预见,当环保督察将“生态法治”越筑越牢,臻于至善的生态治理局面会愈发此业可成、此景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