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却给公众监督设置了障碍。
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执法相关工作。
针对当前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发布会上提问:生态环境部在推进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如何通过企业信息公开来促进公众参与?
对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曹立平称,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的主体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部分地方仍存在名录发布和公开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信息渠道不统一的问题。
曹立平强调,对公开信息不真实、不及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下一步要指导地方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企业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确保通过信息公开增加社会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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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曹立平介绍,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工作,按照“健全制度、更新目录、推动公开、鼓励参与”的要求,不断深化工作。
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系列文件、规章和规范。规范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自2015年起,生态环境部将各省(区、市)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将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的相关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
曹立平说:“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举报,要把它作为一座金矿来挖,作为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在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中,凡是涉及12369群众信访举报的相关信件,涉及到大气污染防治的,我们全部通过强化监督工作组进行核实核查,督办落实。”
曹立平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部分地方仍存在名录发布和公开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信息渠道不统一的问题。主要是两个责任没有落实,一是重点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实,第二个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
为此,曹立平强调,对公开信息不真实、不及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下一步要指导地方加大这方面的查处力度,确保企业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确保通过信息公开增加社会监督的力度。
大气环境质量对气象条件敏感
2018年,蓝天保卫战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1.8%,汾渭平原11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8%。
与2013年相比,2018年全国首批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41.7%;北京市PM2.5浓度从89.5微克/立方米降到51微克/立方米,下降43%;珠三角PM2.5浓度连续四年达标,浙江省也迈入总体达标行列;重污染天气的发生频次、影响范围、污染程度都有了大幅度降低。
但是,2019年一季度,一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反弹,PM2.5平均浓度出现一定程度的同比上升。
对此,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宣教司司长刘友宾指出,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路还很长,绝不可能一劳永逸。由于污染物排放量大、超出环境容量,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仍然还处于“气象影响型”阶段,对气象条件非常敏感。有专家评估,气象因素对PM2.5浓度的影响,年际可达±10%,对个别城市可达±15%,月际可达±30%以上。在不利气象条件下,重污染天气频发,大幅拉升全年PM2.5平均浓度,一定程度会抵消全年空气质量改善效果。
刘友宾强调,从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治理史来看,空气质量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大气污染物浓度在快速下降过程中,遇到不利气候条件,部分时段出现反弹也是可能的,这是客观规律。重点是要看趋势、看发展、看长期,我国目前整体仍处于空气质量快速改善通道,不能因为短期PM2.5浓度反弹,就对治污思路产生怀疑、失去信心,否定前期的努力和成效,动摇今后的方向和目标。
对于下一步工作,刘友宾指出,将突出抓好三方面工作:严肃问责;强化监督帮扶力度;持续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