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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关键词 玻璃加工 , OLED|2016-05-31 09:25:26|来源 中国超硬材料网
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与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嘉佳”)、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莱雅”)、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达”)、江西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欧尔玛”)合同纠纷案,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本公司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民初字第707号、(2016)冀0191民初字第708号、(2016)冀0191民初字第709号、(2016)冀0191民初字第71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江西嘉佳合同纠纷案
  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怀荣,本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东乡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4,833,721.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抛光线磨具承包(小包)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瓷砖抛光线生产中金刚石磨具和碳化硅磨块的使用进行承包;每一个月为承包费结算周期,挂账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承包费;合同终止后五天内结清原告承包费,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承包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未按期给付承包费,合同终止后,截至2015年4月26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承包费4,833,721.00元。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始终拒绝给付。

  (二)公司诉四川美莱雅合同纠纷案
  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怀荣,本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洪雅县洪川镇迎宾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枝,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2,628,016.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抛光线磨具承包(小包)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瓷砖抛光线生产中金刚石磨具和碳化硅磨块的使用进行承包;每一个月为承包费结算周期,次月最后一个星期四以前结算应付承包费;合同终止后五天内结清原告承包费,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承包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未按期给付承包费,合同终止后,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承包费2,628,016.01元。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始终拒绝给付。

  (三)公司诉四川科达合同纠纷案
  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怀荣,本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夹江县黄土镇凤桥村9社
  法定代表人:王树云,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932,606.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抛光线磨具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瓷砖抛光线生产所需的磨具耗材使用进行承包;每一个自然月为承包费结算周期,在次月统计对单后10天内结清;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承包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未按期给付承包费,合同终止后,截至2014年9月5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承包费932,606.74元。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始终拒绝给付。

  (四)公司诉江西欧尔玛合同纠纷案 
  原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怀荣,本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欧尔玛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宜丰县良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存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3,673,995.4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抛光线磨具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瓷砖抛光线生产中的金刚石滚筒、磨边轮、金刚石磨块等磨具的使用进行承包;每一个自然月为承包费结算周期,终止合作的当月内结清原告承包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未按期给付承包费,合同终止后,截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承包费3,673,995.48元。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始终拒绝给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因业务合同账款追索诉江西嘉佳、四川美莱雅、四川科达、江西欧尔玛等四家公司,诉讼金额合计12,068,339.23元,至2015年末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741,620.58元。本次诉讼对公司2016年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并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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