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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翻译辞职带走老东家核心技术 另立门户获刑6年

关键词 技术专利 , 金刚石线锯|2016-05-10 10:56:30|来源 中国超硬材料网
摘要 公司翻译辞职带走“老东家”核心技术;仿造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以订货名义打电话给“老东家”的零件供应商,套取产品信息,甚至直接订购相同的零件......万牙索公司向其他厂家订购的部分设...
  公司翻译辞职带走“老东家”核心技术;仿造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以订货名义打电话给“老东家”的零件供应商,套取产品信息,甚至直接订购相同的零件......
万牙索公司向其他厂家订购的部分设备,用于装配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
  2016年4月13日下午2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官赵迅和助手来到该区博科金刚石线锯有限公司(下称“博科公司”)会议室。他这一次来,不是为了调查取证,而是另有目的。
  2016年3月,江宁区检察院收到区政协委员、博科公司总经理俞光一份“关于加大创新型企业原创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建议”的提案。为了更好地了解创新型企业的司法保护需求,赵迅等专门登门听取意见。俞光就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办案小组和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绿色通道等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赵迅一边听,一边认真地记录下来,表示一定制定研究具体措施,对涉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办理、优先办理、加速办理,减轻企业诉讼负担,保护企业发展。
  临别,总经理俞光紧紧握住赵迅的手:“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关心和支持,之前公司出事,多亏了你们案件办理到位,才能挽回损失……”
  事情还得从博科公司的前翻译段新苗说起。

  见机行窃
  2011年5月的一个下午,段新苗拿着辞呈,内心怀着一种隐秘的兴奋和些许不安,踏进了俞光的办公室。
  段新苗,80后,日语专业高材生,博科公司的日语翻译。平时,段新苗除了担任公司翻译外,也是公司聘请的日本专家木村生活上的助理,为木村提供个人服务。每天下班,他都要把木村送到家后才能回家。有时候,双休日也要陪同木村外出游玩、购物。
  时间一长,段新苗对自己从事的这份工作渐渐生了埋怨之意。天天伺候木村,私人时间太少不说,公司给的薪酬也低,对于正准备结婚、迫切需要票子的段新苗来说,眼前的这份工作对他渐渐失去了吸引力。段新苗的心里,一直盘算着辞职自己开公司。
  博科公司以出售金刚石线锯为主要业务,其出产的金刚石线锯由于采用了独特的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优势。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非常严密的保密措施,除了给员工发放保密手册外,在生产过程中,很多关键信息只有总经理俞光、日本专家木村及其翻译段新苗能够接触到。
  2011年4月,生产设备正式调试完毕,全程参与设备设计及生产的段新苗当时就起了贪念:既然我已经掌握了这些图纸和数据,为什么不利用这些自己开设一家公司呢?
  只有技术却没有资金的他想到了自己的几位朋友,立刻联系他们商谈合作事宜。刚开始,几位朋友因为对这方面业务不了解,而且知道段新苗没有理工科技术背景,并不愿意参与。段新苗多次游说,向他们介绍该项目的前景,说服他们相信自己手中的技术可以赚大钱。终于,段新苗争取到了投资。
  5月中旬,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伙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牙索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随即,他辞去了博科公司翻译一职。在离开公司的前几个月,早有准备的他,偷偷地把这些资料和偷拍的设备照片都拷贝到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里。

  另立门户
  万牙索公司成立后,段新苗把窃得资料上的厂家标识和设备名称全部涂黑,凭这些图纸四处订购零件。有些图纸无法直接用于生产,他就找到技术工人,将其转化成可用的CAD加工图纸。
  不仅如此,他还化名邓某,以工程师的身份亲自到零件生产厂指导生产。订购的零件、设备到货后,他迫不及待地动手装配了起来,然而调试后却发现设备无法使用。
  焦急之下,段新苗想到了一个主意。他拿起电话,打给博科公司的零件供应商,假装订购产品,从对方口中套取博科公司的信息,甚至直接订购和博科公司相同的零件。
  根据探得的消息,段新苗对自己的产品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成功做出了能够生产合格产品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
  尝到甜头后,段新苗对已有设备再次进行调试改进,将原来一次可以生产4线的设备改成10线。2011年6月,万牙索公司成功以280余万元的价格卖出一台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同年9月,又以260余万元的价格售出一台。年底,万牙索公司再次签订了一份五台设备的买卖合同,总价达1750万元。
  2012年1月,段新苗拿到了他在万牙索公司的第一笔分红,共计20万元。
  万牙索公司生产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流入市场后,金刚石线锯的价格迅速下跌,这对以出售金刚石线锯为主要业务的博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发现市场迅速流失、产品异常降价的博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赴京鉴定
  段新苗很快被抓获。2013年3月,案件被移送到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难题摆在了办案检察官赵迅面前:博科公司的这项技术涉及电镀、材料、机械等多学科,一时之间难以找到合适的鉴定人对其进行鉴定。同时,该商业秘密的权属也存在疑点,段新苗辩称博科公司的技术在日本正处于专利公开期,并不构成商业秘密。
  案件办理时,辩护人提出意见,认为案中商业秘密的权属不能查清,且在获利计算上,应当只认定段新苗拿到手的20万元分红。检方则认为,虽然此案中商业秘密的权属尚未确定,但段新苗的客观行为确实侵犯了商业秘密;由于万牙索公司的获利都是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的技术才获得的,无论是否分配到段新苗手中,都应该予以认定。
  之后,段新苗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来自北京某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认为博科公司持有的技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其中一个核心零件的材质、尺寸是业内均知的常识,且其参数在一定范围内变动后并不会影响到实际生产,是经过少量实验即可获知的数据。
  面对这一局面,赵迅犯了难。为了确认博科公司这项技术是否真的像那家鉴定机构所说不是商业秘密,他决定亲自到博科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在博科公司的生产车间,他听取了公司总经理俞光对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的详细介绍,用显微镜观察了几种不同尺寸的零件下生产出来的金刚石线锯。对比之下,他发现运用博科公司的参数生产出来的线锯上金刚石分布均匀合理,而对参数稍作改动后,生产出的线锯上金刚石疏密不均,两者的质量差别很大。
  在对博科公司的技术有了直观的认识和了解后,赵迅对办理此案有了一些把握。为了进一步了解博科公司该项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他立刻赶赴北京,找到另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委托他们对博科公司的技术进行专业鉴定。
  赴京三日,他拜访了两家鉴定机构的六位专家,就博科公司的技术与他们进行了深入谈话,同时尽力劝说几位专家出庭作证。后一家鉴定结构的专家组在考察了实物的前提下,作出了鉴定结论:通过科技检索,博科公司的金刚石线锯设备图纸是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其核心零件的参数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实验获得,从实验到小规模试产再到大规模投产,每个环节都需要至少三个月的时间。“博科公司的技术属于行业领先水平,核心系统的结构国内外都未见先例,是花了很长时间和精力去研究的,不可能对外界公开。”专家们一致下了结论。
  事实上,段新苗在成立万牙索公司后,也和工人们签订了保密协议,对此技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证明,他对该项技术的非公知性心知肚明。

  尘埃落定
  商业秘密的鉴定难题解决后,另一个难题随之浮现:如何计算段新苗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博科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对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损失有三种计算模式。首先,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为第一计算模式。其次,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第二计算模式。再次,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补充计算模式。本案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法。”赵迅介绍说。第一种方法对权利人损失的认定,建立在权利人因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基础上,但两者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产品销售量减少的具体数额更难以认定,因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往往成为认定重大损失最主要的方式。
  本案中,博科公司因段新苗的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直接计算,可以将侵权利润视为博科公司的损失。而万牙索公司获得的利益全部来自于段新苗窃取的技术,应当全部认定其所获违法利润1092万元。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开庭时,辩方律师对该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其权属问题紧咬不放,试图以日文图纸混淆视听。公诉人在经过了长达一年的充分准备后,成竹在胸,对其出示的证据予以一一辩驳,双方分别将北京两家鉴定结构的专家邀请到场出庭作证。一审时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就持续了整整两天。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方意见,段新苗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段新苗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办理该案前前后后花了25个月的时间。”检察官赵迅感叹说,“过程虽然很艰辛,但也为我们以后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思路。”
  (文中博科金刚石线锯有限公司、总经理俞光、日本专家木村均为化名)

  案后说法
  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制胜法宝,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也使其成为很多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但全国平均每年判决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超过百件。商业秘密案件横跨技术与法律两个领域,理论上认识不统一、实践中取证难,一直是制约案件顺利办理的瓶颈。
  不同于专利以公开换取国家授权保护,商业秘密属于不公开的自力保护,这导致人们对商业秘密权属和范围大小并不明确,办案中首先必须要根据“秘密性、管理性、实用性”三个特征来判断一项技术究竟能否构成商业秘密。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具有专业的办案人员,也需要企业在案发前具有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还需要调取大量侵权证据,特别是要依赖于专业的技术鉴定。
  而另外一个难点则是损失认定方法的选择,立法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必须要针对不同侵权行为和损失结果寻找恰当的认定方法,而且这种方法必须合情合理还要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撑。同时,商业秘密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牵动企业未来市场竞争格局,处理过程必须要经受各方考验,办案人员必须要抽丝剥茧、未雨绸缪,才能处理好各种潜在的问题。
  本案办理中司法机关敢于担当、勇于直面问题、克服困难,通过权威机构的鉴定和鉴定人出庭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通过对多种损失认定方法的认真细致比较,结合案件选取了恰当的损失认定方法。案件成功办理,不仅保护了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创新积极性,也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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