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rdqu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对新大新材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宜进行了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32 号文件核准,新大新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43.4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51,9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89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008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验字 [2010]第 17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年产 25,000 吨太阳能晶硅片切割专用刃料扩产项目”、“晶硅片切割废砂浆回收再利用项目”、“年产 8,000 吨半导体晶圆片切割用碳化硅专用刃料项目”、新建年产 25,000 吨太阳能晶硅片切割专用刃料项目”等 4 个项目已于 2012年 10 月 24 日完成竣工决算,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上述 4 个募投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 6,090.03 万元及利息调整至“新建年产 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
公司“新建年处理 6 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与“新疆年产 5 万吨碳化硅专用微粉项目”已于近日办理完毕竣工决算,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新建年处理 6 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1.9 万元,“新疆年产 5 万吨碳化硅专用微粉项目”超额使用募集资金 32.25 万元,为该项目募集资金账户利息。上述 2 个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及节余情况如下:
至此,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已全部完工,除“新建年产 360 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正在办理竣工决算外,其余项目均已办理完毕竣工决算。截至2013 年 10 月,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含利息)为 180 万元,公司拟将全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优化了项目设计施工方案,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控制了施工成本和设备采购成本,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有效的节约了资金投入。
四、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已全部完工,除“新建年产 360 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正在办理竣工决算外,其余项目均已办理完毕竣工决算。将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180 万元全部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部分流动资金需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 12 个月内也不进行证券等高风险投资。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 本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新大新材上述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计划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180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2、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将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基于以上意见,我们认为新大新材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180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同意新大新材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保荐代表人签名:杨彦君 乔绪升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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