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的支付范围将包括有关地方政府为保护稀土资源,整治开采秩序实施的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现有企业对稀土采选、冶炼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进行清洁生产改造;开展绿色、高效稀土采选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建立采选生产技术规范与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性能稀土材料与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具备条件的稀土企业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开发中试基地等。
办法明确,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将采取无偿资助方式,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均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前者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后者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
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造奖励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中优先考虑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