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800 万元,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从事金刚石 砂轮的研究开发和销售。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河南华茂新材料科 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新材料”),注册资金 2,000 万元。(详见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茂新材料在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 (以下简 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公司和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60099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茂新材料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6-135101040010294,截 止 2012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8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华茂新材料“实施 年产 50,000 片高品质金刚石砂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华茂新材料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华茂新材料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招商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 华茂新材料存单不得质押。
四、公司、华茂新材料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华茂新材料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六、公司和华茂新材料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梧林、于国庆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华茂新材料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华茂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和华茂新材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华茂新材料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 者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九、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华茂新材料 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和华茂新材料单方面解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和华茂新材料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司、华茂新材料、专户银行、招商证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华茂新材料、专户银行和招商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十二、因《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 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 议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