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力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类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暂行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暂行办法》还提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将获得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1 关于价格扣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考虑到不同行业竞争程度不同,采取了规定比例区间的做法。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2 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参会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与价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则,办法规定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 鼓励分包。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但只采取将分包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统计数额的鼓励措施,未给予具体的评审优惠。
4 其他扶持措施。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同时,《暂行办法》在联合体投标及分包转包方面对中小企业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为了避免大中型企业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利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谋取中标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联合体投标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另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