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信委面向社会征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企业发展项目
五月,贵州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公室开通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的网络平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均可通过指定网站,向贵州省经信委申报项目。项目将进入贵州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库,贵州省经信委中小办将从项目库中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项目建设年”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企业项目建设工作,贵州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公室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专门开发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项目支持的重点是:中小企业创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中小企业市场开拓;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
乌鲁木齐市将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5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执行《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乌鲁木齐市将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成立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指导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系统地为中小企业创业、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法律支援、投资咨询、职工和人才培训、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
2.引导和鼓励各区(县)成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各区(县)创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补助。到2015年,全市建成15个初具配套服务和创业孵化功能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3.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和厂房改造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4.对经认定的各类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成功孵化规模以上企业的,除帮助申请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外,每孵化培育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乌鲁木齐市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市5月起开始执行《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细规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5.2010-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6.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7.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8.除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西部开发政策及新疆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均可享受。
乌鲁木齐市规定法无明文禁入行业一律向中小企业开放
5月起,乌鲁木齐市开始执行《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规定,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
《细则》提出,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条件,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
《细则》中明确,对企业招用非乌鲁木齐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自发组织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两年。
《细则》提出,自2011年1月1日起,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型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全额补贴。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细则》还明确,自2011年起,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残疾人达到6%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50-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乌鲁木齐: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按20%递增
乌鲁木齐市5月起开始执行《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提出,2011年,乌鲁木齐市财政在预算内新增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合并,形成乌鲁木齐市每年4000万元规模的扶持中小企业及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逐年按20%递增。
据了解,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人才培训、扩大就业以及面向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小额贷款、小企业创业和孵化、企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
《细则》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技术创新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列入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每年创新导向计划目录,并经过专家评审团认证的新产品与新技术,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2.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600万元。主要用于各区(县)重点推荐,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贷款给予10-30万元贴息(同笔贷款不享受重复贴息)。
3.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600万元。主要用于对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每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万元(同笔贷款不享受重复贴息)。
4.中小企业新建项目扶持资金600万元。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新建的并且符合乌鲁木齐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扶持和补助,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的补助。
5.名牌战略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当年获得新疆著名商标和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企业上规模资金6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自2011年起,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长,地方财政税收超1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元,地方财政税收超1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地方财政税收超2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7.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维护费用、信用评级补贴、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贴、管理咨询公司补贴、培训机构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补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贴、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补贴、投资公司风险补贴及各平台网络建设补贴等。
8.以上1-4款不得叠加,其余款项能重复享受。但除预上市企业外,每个企业每年享受各种专项资金合计不得超过100万元。扶持中小企业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所设各专项资金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可调剂使用。
此外,《细则》还要求各区(县)要设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其它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向中小企业倾斜。
乌鲁木齐市将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5月起,乌鲁木齐市开始执行《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要求乌鲁木齐市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具体如下:
1.在保证大项目用地的前提下,积极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2.提供用地政策支持,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优化升级。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将民营和中小企业原有用地上现有的合法建筑在主体结构没有影响的前提下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发展现代都市工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改变。但未经批准,不得改为经营性用地。
3.鼓励集约化用地,提高企业土地利用效率。对新建项目(房地产除外),在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适当提高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对已经供地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多层厂房和标准厂房,改建、扩建和技改等需要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
4.市国土资源局要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
上海市34万家中小企业获多项支持
今年6月1日起,《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将正式实施。上海市34万家中小企业今后将融入“找得着、用得起、有保证”的服务网络,反映企业诉求也将拥有畅通的主渠道;上海市18个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已经揭牌。
《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12日通过,共有八章四十七条。该《条例》在资金支持方面规定: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3。上海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上海市26个相关部门将共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诉求处理机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中小企业诉求给予明确答复。“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协同系统”也将建立,今年重点建设100家服务示范平台。相关部门将探索建立市级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加快研究风险代偿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工作。一批“产学研合作支撑项目”将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倾斜转化。同时,“上海中小企业网”等信息服务功能也将迅即向中小企业传递政策及市场信息。
陕西“十二五”末中小企业增加值有望突破万亿元
“十二五”期间,陕西省将通过进一步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企业组织、产品和区域布局结构,加快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力争“十二五”末,陕西省中小企业增加值过万亿元,年均增速保持在18%以上,占陕西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以上。
“十二五”是陕西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黄金期。陕西省将每年新增两万户小企业,每年培育200户高成长型企业。
同时,积极推进县域工业化发展。重点提升100个县域工业集中区承载功能,每年培育发展100户专业化水平高、配套能力强、产品特色明显的“小巨人”企业。此外,还将支持建立200个省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力争“十二五”末,全省中小企业总数达到148万户,从业人员达到800万。
天津出新规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时髦”产业
为改善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天津市最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强调要拓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领域和范围,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都可以吸引中小企业投资。此外,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都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
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新规明确,天津市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清理和修改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单对中小企业投资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中小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中小企业投资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中小企业兴办高校幼儿园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用地、信贷、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时髦”产业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发展批发、零售业。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推动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的行业、专业展销和大型经贸活动,对展位费用、宣传推介及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在外省市建立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
吸纳困难人员给予一定补贴
加大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国家资金支持,对未能获国家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可由市财政参照这一比例支持)。
天津市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的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给予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非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1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天津: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法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日前,为改善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意见》本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投资自主权。
《意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单对中小企业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此外,《意见》还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
《意见》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优化中小企业的资本构成,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
上海千万元财政助推中小企业做“E商”
2011年,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将拨出1000万元“助推金”,加上来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贴补额,让中小企业只需承担三分之一的基础服务年费,就能轻松成为新一代“E商”。
根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和《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两个较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采用“政府贴一点、平台企业让一点、中小企业出一点”的方式,助推大批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接,由此产生的基础服务年费由三方分担。
新疆发放上市专项资金 力推中小企业上市
为促进新疆中小企业上市,截至5月19日,新疆已累计发放企业上市专项资金1350万元,帮助18家企业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或实现股权融资。预计今年全年资金发放量达1500万元,50余家企业将从中受益。
北京大力扶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将获得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资助金。日前,“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正式启动,将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重点创新项目将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北京市创新资金立项支持金额为60万元至100万元。企业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亿元;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等。另外,已获得发明专利、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可优先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