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虽然煤炭和电力两大行业之间的合同煤订单看似圆满,甚至超额完成计划。但在煤价不断走高的大背景下,煤炭企业是否愿意履约尚未可知,行业人士对订单的落实情况并不存太高的期望。“煤电顶牛”年复一年旧话重提,在管理部门更侧重于对煤价和终端电价进行管制的模式下,困局破解无门。
说到“煤电顶牛”,不能不提“煤电联动”。煤电联动政策始于2004年年底,政策原意是,以6个月为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较前一个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电价便作相应调整。政策出台后,只在2005年和2006年的五六月间进行过两次联动,上调了上网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此后便不了了之。
发电企业和中电联在多个场合下呼吁重启“煤电联动”,并认为这是破解“煤电顶牛”的最根本、最有效方法,但笔者认为,已经停止四年的机制短期内无望启动。因为一旦重启,积蓄已久的煤价压力可顺势通过电价,传导到工业企业和用户身上,造成企业盈利能力骤降、CPI走高等,这是各方均不愿意看到的情景。
在资源品价格上涨是大势所趋,而电价又受到严格管控的背景下,煤炭企业肥得流油,而发电企业瘦得要命,亏损面达半数以上,成为无辜的利益受损者,这并非健康的行业生态,也并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之举,长此以往,会对煤炭和发电企业都造成伤害。
有没有一种更为合理的方法,来平衡两大行业的利益?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即仿效石油行业,向煤炭企业开征特别收益金。假如煤价达到超过一定标准,企业即按照累进制的方法,缴纳特别收益金。
特别收益金,俗称“暴利税”。2006年3月份下发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具体而言,当国产原油销售价格超过40美元/桶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从20%至40%。通过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可以调控石化企业高利润,支持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达到用之于民的目的。
对煤炭企业征收的特别收益金,效果有二。一是这笔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可以专项用于补贴电厂,减缓高煤价对其生存造成的压力;二是慑于累进制的特别收益金,煤炭企业涨价的意愿将会大大被稀释,这对平抑高煤价不无裨益。
开征煤炭“暴利税”也许并非最优的制度安排,但在“煤电联动”无法实质性推进之时,这是非常合理的选择,是国家动用财政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补贴利益受损集团,平抑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