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新近下发通知要求,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将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根据通知,2010年全国高铝粘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430万吨,预留20万吨暂不下达;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0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1000万吨,预留100万吨暂不下达。
除下述五种情况外,各级国土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已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权的;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通知称,2010年是第一年实行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内开采企业摸底工作,特别要做好依据地质储量报告,从耐火粘土开采企业中甄别确定高铝粘土开采企业,将高铝粘土开采企业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