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对2009年第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对部分违法建设项目、超标排污企业、运转不正常的污水处理厂以及有环境污染隐患的单位分别给予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严厉处罚,要求各有关市政府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对查处和整改不到位的,省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兵分十路突击行动
在今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环保专项行动动员会上,山东省副省长李兆前明确指出:“环保专项行动已成为震慑违法排污行为的一把利剑,这次行动要做到检查工作更深入、更细致,暗访活动更迅速、更周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此次专项行动由李兆前总带队,邀请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办公厅督查室负责人参加,兵分十路。检查重点主要是日常环境监管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比较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办理解决情况,去年专项行动部分典型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秸秆禁烧工作。
据了解,这次行动累计检查工业污染源121个、城市污水处理厂55座、河流断面29个、信访案件33个、挂牌督办案件12个。在取样监测的 87个工业污染源中,达标排放的74个,占取样监测总数的85.06%;在取样监测的55座污水处理厂中,达标排放的45座,占取样监测总数的 81.82%;在取样监测的27个河流断面中,达到上年度最低水质改善目标的21个,占取样监测总数的77.78%。
部分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污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发现,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电镀生产车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莱芜杨庄镇龙翔铸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进行铸造生产,生产中产生的粉尘污染较重。
部分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污,其中淄博市沂源制革总厂车间出口废水总铬浓度为7.58毫克/升,超标4.05倍。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不正常,其中莱芜市钢城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0毫克/升,氨氮浓度为31.4毫克/升,分别超标0.17倍和2.93倍。个别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莱芜市钢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已于2007年9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但目前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仍不完善,污水主管网虽已建成,支管网建设进展缓慢,大量生活污水不能收集入厂。部分河流断面污染较为严重,其中虞河潍坊段纸房桥断面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分别超过去年最低水质改善目标2.93倍和 0.23倍。另外,还有部分信访案件未得到彻底解决。
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政府要求,对未严格执行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给予高限罚款,限期3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逾期未补办环评手续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超标1.5倍以上排污的淄博市沂源制革总厂等实施停产整顿,责令其完善治污设施,经山东省环保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超标1.5倍以下排污的临沂太和食品有限公司等实施限期治理,限期1个月内完成治理任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责令其停产整顿。
对外排废水超标的莱芜市钢城区污水处理厂等,限期1个月内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对其所在县(市、区)给予区域限批。对进水浓度明显偏低的莒南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两个月内完成整改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对管网不配套的莱芜市钢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建设进度缓慢、管网不配套的德州天衢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令其明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管网配套工作。对整改没有明显进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山东省政府要求,河流断面污染较严重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确保今年10月底前水质稳定达标,否则停止审批辖区内除污染治理设施外的所有涉及水污染的建设项目。信访案件未解决到位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两个月内彻底解决到位,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