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该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印发《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推动全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项目用地管理。
根据若干措施,我省将加强规划统筹引领,做好绿色能源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光伏发电产业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
科学优化项目选址,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Ⅰ级保护林地。鼓励利用城镇低效用地、村庄用地、废弃矿山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控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采煤沉陷区的非耕地区域、因沉陷确实无法复垦的耕地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加强建设用地计划保障,争取将光伏发电产业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力度,获取用地计划指标。市级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省级将通过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调剂予以支持,有效保障光伏发电产业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
此外,我省还将根据用地性质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同时深化资源复合利用。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要求,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渔光互补”和“林光互补”等复合利用模式。
建立用地用林联审机制,各地自然资源、工信、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和省级清单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对项目用地用林提出意见与要求,保障项目用地用林合理需求。
各地自然资源、林业、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