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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光伏补贴1000元/KW

关键词 光伏补贴|2022-03-14 08:49:14|来源 光伏能源圈
摘要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本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本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通知明确,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对于新建载体可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和完成并网验收两阶段,按照3:7比例给予扶持。如项目停止建设,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鼓励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企业在本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

       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两家及以上企业共同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额在申报企业实际投入范围内认定,同一项目限一家企业申报本项补贴。

       对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对项目前期诊断费用投入给予一次性补贴,按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每吨标准煤2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8日第十七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低碳发展等各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持对象)

       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和相关节能单位。

       第二条(扶持内容)

       (一)鼓励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1.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根据企业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二)鼓励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或实现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3.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以上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降碳补贴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与本区(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数据联网且数据交互情况良好。

       5.单个建筑项目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

       (三)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企业在本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两家及以上企业共同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额在申报企业实际投入范围内认定,同一项目限一家企业申报本项补贴。

       2.对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对项目前期诊断费用投入给予一次性补贴,按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每吨标准煤2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1.对本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新建载体可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和完成并网验收两阶段,按照3:7比例给予扶持。如项目停止建设,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2.对获得市级一次性补贴、并制定小区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管理制度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用于补充小区公共收益。

       (五)鼓励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1.对成功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绿色商场、国家或市级低碳社区、国家或市级低碳发展实践区、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等节能降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2.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创建能效“领跑者”,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六)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1.对企业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对重点用能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验收通过的,经认定,按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重点用能企业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补贴,给予最高1:1的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继续开展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系统软件升级、深度开发及运维项目。对达到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先进值的,且其建筑分项计量与本区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的本区公共建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大型节能公益宣传活动类项目、节能先进产品推广惠民类项目,经认定,可对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贴,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6.为完成本区年度降耗指标作出特殊贡献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节能工作先进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其他

       按规定完成VOCs治理项目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治理实际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开展锅炉能效测试的使用单位,以7000元/台的标准,按测试锅炉台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本区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及运维等基础能力提升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用于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要求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减排降碳事项,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使用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申报流程,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办法条款若与上海市、徐汇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申报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开展后期跟踪管理;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节能减排降碳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落实相应日常监管措施。

       (四)本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第四条(资金来源)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推进需要,由区财政出资而设立的区级专项资金。

       第五条(扶持流程)

       (一)申报通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节能减排降碳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企业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受理。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可以在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三)材料准备。申请扶持政策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审核审定。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和扶持金额进行审核,其中申报扶持金额较大或项目内容较为复杂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委托评审。

       (五)结果反馈。项目审定结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向申报企业答复。

       (六)资金拨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程序落实资金具体拨付工作。

       第六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信用管理。申请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资金管理。扶持对象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监督检查。扶持对象应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领域主管部门应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扶持对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由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七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府办发〔2017〕38号)及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附图: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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