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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硬材料分会第六届专家委员会成立的通知

关键词 超硬材料 , 专家委员会|2020-08-26 09:01:05|来源 超硬材料分会
摘要 关于第六届专家委员会成立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超硬材料分会第六届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具备高级职称的行业人士自愿报名、所在企业推荐,秘书处汇总后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再提交分会第六届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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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届专家委员会成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超硬材料分会第六届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具备高级职称的行业人士自愿报名、所在企业推荐,秘书处汇总后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再提交分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届专家委员会领导机构进行预审,其结果提交分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通过了分会第六届专家委员会名单及《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顺利完成了换届工作。

望当选的各第六届专家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发挥自身专业能力为行业做出贡献,与分会共同努力促进我国超硬材料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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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超硬材料分会第六届专家委员会名单 

        2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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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提升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下简称:协会)专家委员会(下简称:专委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专委会管理,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加入专委会由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经协会批准后,由协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成为专委会专家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协会专委会的专家。 

第五条 专委会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家条件 

(一)专家由协会所属会员单位的优秀技术人才组成。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承担专家义务。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超硬材料行业产品,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近五年内主要从事超硬材料及制品的研发或管理工作。 

(四)能够胜任超硬材料行业咨询、评审、鉴定、市场调研、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以行业专家名义参加协会委派的行业活动。

(二)接受邀请,参与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技术咨询、规划制定、 成果评价、人才评价、编制行业丛书、行业评优、讲学和交流等活动, 按国家规定享有专家劳务津贴。 

(三)接受委托,代表协会和专委会参加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行业调查、课题研究、法规制定、技术鉴定等活动。 

(四)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独立发表意见,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协会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获得协会专项信息及协会有关期刊等资料。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机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未经协会或专委会许可,不得以专委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四)积极发挥作用,向协会提出有关行业技术进步、科技发展的建议和信息;参加行业人才培养活动,为行业研究、开发和操作方面的人才培养提供智力支持;提交有利于行业发展、技术创新及推广应用方面的论文、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 提出开发、推广先进技术的建议;每年至少一篇,以书面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专家的申报、聘用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入选专委会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入选专委会的人员填写《超硬材料协会专家委员会成 员申报表》并提交协会秘书处。 

(二)由申请人员所在会员单位(法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协会秘书处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遴选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议终审。 

(四)协会发文公布专家名单,统一颁发《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聘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专委会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期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一条 协会开展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委会中选取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与专家的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四条 专委会到届期满,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专家连续两年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委托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协会认为需要吸收非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的特殊人员加入专委会的,可特别聘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协会第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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