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预防处置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限期达标方案,明确河长、湖长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修复等工作职责。
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禁止新建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同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通调通联、建设备用处置设施等方式,确保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达标排放;同时,针对目前农村畜禽废弃物直接排放、水产养殖密度过大等现状,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