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长生生物”重大疫苗事件发生后,给不少人的心里都蒙上了一层阴翳。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论是国家还是民众都已经发出了诸多谴责与批判。根据7月29日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但从资本市场角度来说,“长生生物”的股价自事件爆发后不断下跌,甚至连续六日跌停,让不少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未来,诸如“长生生物”这样涉及公众安全违法的企业是否会被强制退市?
7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下称《退市意见》),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这则“突然而至”的文件,似乎给出了确切答案。
根据《退市意见》,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也就是说,以后上市公司除了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上会被要求退市,凡涉及各种公共安全、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也会触及强制退市的红线。
新增五大违法退市情形
今年以来,国内资本市场已有5家公司退市,包括上交所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吉恩)、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昆机),深交所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烯碳”或“退烯碳”)、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亚科技)、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百特”)。
对此,不少市场人士称,国内退市常态化已拉开帷幕。值得一提的是,与上市公司退市相关的制度内容,近日也迎来了完善。
从证监会27日公布的《退市意见》中看,这次完善和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 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其二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其三是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也是舆论关注最密切的内容,甚至消息一出就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剑指疫苗事件的“长生生物”。《退市意见》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而“长生生物”的疫苗危机正是涉及了公众健康安全重大违法一项。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退市意见》是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修订,其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有了更细化的重点安排,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边界更清晰,种类更具体。新增的五种情形重大违法一旦发生,所能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有必要把它们单列在退市制度的重大违法情形中。
比如:药品食品的质量问题,一直都困扰着我国的老百姓。证监会在资本市场上对相关不安全企业“说不”,把它们赶出市场。这一方面是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制度的威慑和约束,对相关企业起到倒逼作用,有利于提升整体医药食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健康安全。
影响不止“长生生物”
不过,“长生生物”或许会成为退市新规下的首例企业,但绝不会是唯一。
从新规内容看,比如: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上市公司。比如:在生产安全方面,在煤矿、铁矿等采矿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把矿工生命置之脑后的企业,未来一旦触发重大事故,其也将被判处重大违法 进行严处,也会被纳入强制退市的情形中。
在董登新看来,上市公司应该是优秀企业代表,它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无论是药品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还是从生产安全角度上对于劳工权益的维护,未来相关的上市公司一旦触及底线,在定性上说都是非常恶劣的。
而且此次《退市意见》的“突袭”发布,对于A股来说,可能会对四类股构成利空威胁。
银河证券南坪营业部总经理唐贺文指出,第一类是食品饮料、医药制造、酿酒,一些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被举报的上市公司股价将明显承压;第二类是高污染高排放事故多发的煤炭、化工、有色,尤其是化工事故仍然频发,化工类上市公司受冲击程度较大。第三类是因信披违规以及业绩连年亏损而存在暂停上市或退市风险的公司(*ST);第四类是业绩变脸下滑的次新股,一些次新股在上市后业绩变脸很快,上市公司高管借助高送转大手笔减持套现,难免会引起监管层的关注。
中小投资者“背锅”?
虽然证监会此次完善退市规范的举动意义重大。但记者却在的留言区看到,不少股民表示:“退市是惩罚了问题企业,但企业对中小股民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回。”
以“长生生物”为例。《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联系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并了解到,自疫苗事件爆发后,连日来中心不断接到中小投资者的电话,表达愤怒,要求依法维权。
投服中心对此明确,应将少数违法之人与广大中小投资者区别开来。本次疫苗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长生生物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等相关责任主体恶意违反国家药品生产规定,将劣质疫苗产品流向市场,无视民众生命健康,导致上市公司受到社会公众的集体谴责,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自2018年7月16日事件发生以来,“长生生物”股价大幅下跌,广大中小投资者因此遭受意外损失。可以说,除广大消费者作为直接受害者外,“长生生物”的中小投资者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者和受损者。
投服中心将持续跟踪事态进展,高度关注长生生物股价走势、资产质押和冻结以及公司发展态势等情况,适时采取发函、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公开发声等措施,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虽是老话却是让投资者容易忽视的真理。那么对于其他存在欺诈发行、信披违法和重大情形违法的企业,一旦触发退市,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该怎么进一步维护?
“因企业重大违法而退市,在其中受损的投资者,有两个办法,一个是用脚投票,另一个就是积极寻找法律途径进行索赔,这是市场经济下法治经济的必由之路。”董登新称,在股市上来讲,投资并非都是安全的。收益和风险总是相伴。当我们投资一支股票的时候,一定要对这个企业、行业属性和其安全监管要求要基本了解,在追逐收益的同时也要提防风险,不要抱侥幸心理去抢反弹。
再提“一元退市标准”
从主观上看,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意识。从客观上讲,我们的资本市场也需要更完善的退市制度,未来A股的退市制度还是要进一步强化市场化的退市通道。
正如前文所提,今年以来已经有五家企业退市,个中原因有的是因为连续3年亏损,有的是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规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还有的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而被重罚。
那么投资者除了提高风险意识,面对劣质股有没有“主动出击”的对策呢?答案是肯定的。
譬如:“一美元退市标准”。在纳斯达克交易所,如果某公司股票市价低于最低交易价1美元超过30个交易日,会向该公司提出退市警告,并限其在90天内改善公司业绩,使股票的市价恢复到高于最低交易价的“可以接受”水平,否则该公司将被勒令退市。网易就曾因股价持续低于1美元而遭遇退市危机。
“美国的‘一美元退市标准’,简言之,就是授权给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只要投资者认为其没有挂牌资格,就可以把股价打到一美元以下。在这一点上,我们的A股市场还差距较大。”董登新表示。
不过好消息是,这种类似市场化的退市标准,我国在2012年其实也推出了。据记者了解,2012年我国沪深两市首次引入了“一元退市法则”,即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低于1元,就可以立即无条件“终止上市”。但很可惜,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为这个标准而退市。
董登新强调,这表明我们A股的投资者还不太具备用脚投票的能力。因此在这点上,我们应该通过制度的预设,引导投资者用脚投票,加大“一元退市标准”的威力发挥。只要投资者愿意,就可以把一家企业的股价打到一元之下,一旦时间达到20个交易日,这家企业就将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实现退市。
我们希望这个制度将来能在A股市场上大显神威,通过投资者的自觉,通过投资者用脚投票,来发挥投资者对于劣质企业的威慑作用。这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市场成熟、投资者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