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法施行后仍执行“从旧”原则,有关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老企业,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将从今年算起。另外,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新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负计算,慎重选择。
技术创新有四大优惠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三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认定标准为:(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合理工薪支出据实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减免税从第一笔经营收入的年度开始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获利年度作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税收征管难度大。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赢利,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