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天津市对2017年5月份的环境执法情况进行了通报,同时还通报了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包括:静海区长兴污水处理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天津...
近日,天津市对2017年5月份的环境执法情况进行了通报,同时还通报了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包括:静海区长兴污水处理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宝坻区张志花畜产品加工厂通过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天津新中飞越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北辰区大张庄电镀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天津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天津瀚侨车体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天津庄丽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许福林木器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天津新兴数字电子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其中,天津新中飞越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通报情况为:
接群众举报,2017年5月24日,东丽区环保局会同东丽区金钟街街道办事处、公安东丽分局开展联合执法,发现天津新中飞越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铁件表面镀镍加工经营活动。该单位无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接经仓库西侧排水井排入总排口。经监测,仓库内西侧排水井、总排口中废液镍浓度分别为12.9㎎/L、9.37㎎/L,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10倍以上。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5月26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