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影响所有纳税人的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起实施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
影响所有纳税人的15项税收政策,7月1日起实施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税〔2017〕38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相关阅读:增值税税率7月起四档并三档,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就在下周六(7月1日)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即将正式实施的前夕,昨日(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作客中国政府网,介绍六项减税政策相关落实情况。
在新的增值税税率正式实施后,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将全部降至11%,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此外,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税负增加。
林枫表示,为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目标,各国普遍追求更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成为国际增值税制度发展的趋势和主流。
可降低居民基本生活成本
简并税率政策对纳税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降低税负。以广州为例,经初步测算,该项新政将惠及广州市2.5万户纳税人,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预计每年可为纳税人减负5.01亿元,有助于增强企业扩大发展的动力,并形成传导效应,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相关行业则直接享受到税收减少的利好。广州东兴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坚果类农产品的简单加工、批发工作,法定代表人曹英财对记者表示:“新政策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货物,适用11%的税率。预计公司2017年下半年收入1500万元,根据这一政策规定,销项税额对比调整税率前直接减少了30万元。”
增值税简并税率之后,减税效果最终会传导至终端消费,使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销售燃气的税率从13%下降为11%,我们公司今年可以节省增值税大约50万元。”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卢笃强透露。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于燃气销售公司来说,从长远来看,因为上游企业税负下降而有了降价空间,有助于减轻燃气销售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效益;另一方面,燃气销售公司很多时候是公用燃气供应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税率下调,通过市场、价格的传导机制,可以降低居民购买基本生活用品的成本。
简并税率营造公平环境
记者采访到的多位专家表示,增值税税率简并是大势所趋。
林枫介绍,营改增试点前,我国增值税有17%和13%两档税率(不含零税率,下同);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根据试点行业的销售收入、成本构成等情况,基于减轻试点行业税负的考虑,新设了11%和6%两档税率,税率档次增至四档。四档税率并存的情况,导致税制较为复杂,可能引发“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现象,抑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他补充说,这次提出了“四并三”的税率优化思路,即取消13%一档税率,税率结构简并至17%、11%、6%三档。主要考虑是:13%税率主要适用于农产品、图书、报刊、杂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取消此档税率并下调至11%,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民生领域的税收支持。
许晓扬告诉记者,营改增自去年5月1日全面推行后,除了特定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之外,共有四档增值税税率,多档税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不同应税行为之间的差异,却也为纳税人遵从执行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她认为,随着新政的实施,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抵扣不变
增值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下一环节的进项税,每个环节形成抵扣链条,因此,简并税率政策曾让一些企业担心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譬如,广州一家大型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一年购买的面粉、棕榈油等农产品预计有2.46亿元,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要从13%降低至11%,担心进项抵扣减少导致税负增加,影响公司的整体效益。
4月28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对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举例而言,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邹星红告诉记者,今年下半年企业预计从某农副产品公司购入300万元坚果产品,按照新政策,东兴公司按照11%税率,缴纳销项税额33万元,较以前减少6万元;而在企业的税收抵扣方面,则可以按照13%进行抵扣,即可以抵扣39万元。
上述大型食品公司财务负责人也表示,这相当于国家从税收角度多给了2个点左右的补贴,“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国家大约补贴了491.51万元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