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代码:000519证券简称:江南红箭公告编号:2014-9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2号《关于核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6,715,909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1,323,409,999.1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3,421,987.73元后,实际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1,269,988,011.3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3]000339号《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71.5909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中南钻石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本次重组所募集的1,269,988,011元对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 增资,截至2014年1月15日,公司对中南钻石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鉴于中南钻石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南阳大颗粒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精密加工用高品级聚晶立方氮化硼复合片(PCBN)、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CD)系列刀具材料产业化项目”、“南阳高韧性工业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对中南钻石进行增资,并分别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路支行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连同子公司中南钻石、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南钻石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52024540558,截至2014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72,658.3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阳大颗粒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精密加工用高品级聚晶立方氮化硼复合片(PCBN)、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CD)系列刀具材料产业化项目,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特种石墨(等静压)生产线项目3个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1531310059100519,截至2014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40,08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阳高韧性工业钻石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1522328050202234,截至2014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14,270.8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监管协议签署之日,中南钻石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中南钻石、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公司作为中南钻石实施募投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中南钻石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中南钻石与各开户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及中南钻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及中南钻石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赵金、隋琛可以随时到各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各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中南钻石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各专户开户银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中南钻石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并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中南钻石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中南钻石、各专户开户银行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各专户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中南钻石、中信证券出 具专户对账单或按监管协议的规定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南钻石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中南钻石、各专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