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代码:300080证券简称:新大新材公告编号:2013-056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新大新材 公告编号:2013-056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
2. 2013 年月 6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宋贺臣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82,127,4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33%)提请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称谓的议案》、《关于修订〈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了《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发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3 年 6 月 7 日发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行政楼五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378,0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5%。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贺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约定和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郝玉辉先生、季方印先生、独立董事卢景霄先生、王诚军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鉴于上述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郝玉辉先生、季方印先生、卢景霄先生、王诚军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此之前仍需继续履行董事的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公司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孙毅先生、买智勇先生、宇德海先生、于泽阳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朱莉峰先生、祝丽玮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公司股东宋贺臣先生提名陈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徐强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表决结果如下:
1、非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孙毅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于泽阳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宇德海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4)选举陈文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5)选举买智勇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2、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朱莉峰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徐强胜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祝丽玮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程志毅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称谓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管理制度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变更为“总裁、副总裁”。
表决结果: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将《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总经理、副总经理”名称变更为“总裁、副总裁”,并将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称谓统一变更为“总裁、副总裁”。
表决结果:赞同票为 294,378,08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马继辉、穆曼怡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