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反倾销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反倾销诉讼及天同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对于2012年经营业绩影响的公告》。本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收到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通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金刚石锯片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又有新的进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1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复审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了8.5%的分别税率;
2012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了35.09%的分别税率;
2013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复审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最终获得了9.55%的分别税率;
2013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应诉企业,本公司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目前公司已经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争取取得较低的复审税率。
自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日起(2013年2月11日),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9.5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公司获得的9.55%的终裁税率仅适用于该复审期间(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待最终终裁税率公布后适用于相应的复审期间,公司将据各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税率对相应会计期间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的公布、以及公司被选为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强制应诉企业,不会对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继续维持第三季度报告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不变。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金刚石锯片反倾销诉讼如有其他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