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工信部发布了今年第35号公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该公告旨在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公告于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6月21日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将同时废止。
公告中详细介绍了从事钢铁行业的转入条件并明确了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另外,还对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几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团竖炉8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有效烧结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常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及以上。
2.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3.焦化工序不超过155千克标煤、烧结工序不超过56千克标煤、高炉工序不超过446千克标煤、转炉工序实现负能炼钢、普钢电炉工序不超过92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不超过171千克标煤。
4.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