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缙云推出县属石材行业一般纳税人自行生产销售的建筑用石材可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后,缙云多家符合条件的石材企业纷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是缙云国税局因势利导,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助推石材行业企业发展的“贴心”举措。
据了解,缙云石材生产加工纳税人有50多家,均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大部分在外地。一方面,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无法取得并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这些企业无法承接大工程、大项目,企业“长不大”;另一方面,在累计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万元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政策限制下,这些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使达到规模标准,却因无法承担17%的税负成本而不愿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能采取加工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模式,使得石材行业长期处于“潜伏”状态,造成了税收流失。
县国税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结合贯彻落实“国税80条”,由领导亲自带队下企业进行调研,经过多次探讨、酝酿,研究相关税收法规政策,及时推出了缙云县石材行业一般纳税人自行生产销售的建筑用石材、石料可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此外,县国税局通过企税通、上门辅导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发票开具等服务。这一系列的举措为解决石材企业发展瓶颈问题带来了新思路,有力地推动了缙云石材行业规模化发展,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