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及公司经营现状,运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注册设立子公司,致力于光伏产业专用微米钻石线项目等金刚石行业下游的研发与生产(详见公司2011年2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据此,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注册资金5,000万元。华晶精密于2011年8月8日完成工商登记(详见公司2011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华晶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公司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华晶精密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391310182100024219,截止2011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光伏产业专用微米钻石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华晶精密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华晶精密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保荐机构,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华晶精密存单不得质押。
三. 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华晶精密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 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梧林、于国庆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华晶精密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华晶精密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华晶精密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 华晶精密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 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如果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华晶精密、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