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4证券简称:豫金刚石公告编号:2011-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1 年 2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留希先生主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4,840,73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5.55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张学功先生、王明智先生分别在本次会议上作了《独立董事 2010 年度述职报告》。
报告内容详见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详见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司 2010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 2011 年 2 月 26 日《证 券时报》。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5,577,536.42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39.25%;营业
利润 85,862,382.80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5.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984,826.40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4.84% 。公司保持持续快速的增长态势。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 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 75,984,826.40
元。根据《公司章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7,566,112.84 元,加上上年结存未分配利润
67,463,775.74 元,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35,882,489.30
元,本年末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833,085,308.65 元。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5,2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30,400,000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同时,以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5,200
万股为基数,由资本公积向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15,200 万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更"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扩建项目" 部分工程的议案》;
详见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840,736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详见 2011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840,736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江志君律师、李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