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迄今为止的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未来气候变化的遏制将要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来承担。”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日前表示,建议国家间减排采用第三渠道的协作减排机制,即国家间协作减排计划。
恶性循环
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80%左右是发达国家在1950年以前的工业化时期排放的。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高排放的制造业开始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随着这种转移排放的增加,以及为满足世界消费所增加的生产性排放,发展中国家渐渐成为高排放的角色。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气候的纷争,就表现在对追究发达国家历史排放量的争论,和对未来如何实施排放温室气体游戏规则的辩论。
目前,国际减排协作机制中仅存两个渠道,第一个是清洁发展机制,第二是发展中国家的碳的交易制度。两个机制之间缺乏国家层面的国际协作减排制度,也没有一个国家之间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制度方案。发达国家目前对发展中国家转移支付的主要渠道是碳交易。如果主要依靠市场交易,发达国家只能事后支付,而发展中国家要成功实现大规模的减排,需要大量前期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更新的投入。
樊纲指出,事后支付机制等于没有支付,许多减排行动也将无法在发展中国家展开。发展中国家因在国际协作中得不到资金支持,缺乏承诺任何加入强制减排协议的动力;而发展中国家不做任何承诺,又构成发达国家不进行资金与技术转让的借口,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渠道
“人们老说中国不消费,要提高消费水平”。樊纲说,“但生产是为了消费,如果我们提高消费水平,结果是世界上会需要更多的生产,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所以,眼光仅仅盯着生产是不对的。”樊纲建议,应该采用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作为减排的第三渠道。
樊纲表示,国家间协作减排计划同清洁发展机制一样,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并基于可测量、可核证、可报告原则。国家间协作减排计划更注重国家间的协作,强调发达国家在国家层面的技术转让和资金配置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渐进策略的承诺。
据介绍,目前已有计算模型能够计算各国的责能指数,具体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各国应该在全世界减排的任务中分摊多少责任和任务,要和历史上排放的二氧化碳挂钩。二是公共品的供给,富人应该多为公共品的提供出资、出力。历史上很少排放的发展中国家有进一步发展的权利,发达国家应该让出一部分排放的空间来,让发展中国家得以发展,生活水平得以提高。三是从责任能力来看,发达国家由于收入水平较高,应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
樊纲建议,要建立国家间联合减排计划与国际气候公约作为行动方案。具体内容一是要以历史累积消费排放计算各国的责任;二是按各国的人均收入和有支付能力人群的大小测定各国的减排能力;三是根据以上两个指标测算责能指数;四是以《京都议定书》国家中最低的人均累积实际排放为标准,设定加入强制减排协议的门槛;五是实现自愿减排的发展中国家,减排越多可以越推迟加入强制减排的国际机制;六是自愿减排的国家在参与国际碳交易的同时,可以提出自己的减排计划,邀请发达国家参与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
他表示,公约中的发达国家需承诺,取消任何减排所需技术的封锁,并承诺资金配置。所承诺的资金可以部分用于建立基金支持国际间的战略性、试验性项目,主要部分则进入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