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一个多月来遭到的冷遇,国税总局日前出台措施简化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的出口退税手续。
国税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通知》,文件提出,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海关报关、申请出口退税等技术性障碍导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遇冷,是此次国税总局发文简化出口退税手续的主要原因。
据媒体的报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从7月初开始试点到目前为止,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广州、深圳等试点城市的大部分银行都只做了试点第一天的业务。
央行条法司司长李波日前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除了业务较新和试点地域有限之外,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尚未完全出台也是业务遇冷的重要原因。
以出口退税为例,与外汇结算的出口退税管理不同,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
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不纳入外汇核销的手段本是优势,可以帮企业省却办理步骤,但是办理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核销单,如果没有核销单则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国税总局在昨日下发的上述通知中明确,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跳过。
但是这也对财税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挑战,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此前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将出口的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这种做法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便利,但也加大了出口退税管理难度,可能导致出口骗退税的风险。
为此,上述通知要求,对涉及国际收支交易的试点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
国税总局透露,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国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信息传输机制,将尽快把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数据分到各地,用于出口退税预警评估使用。
国税总局要求,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作者:熊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