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要求严控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意见》要求,各地7月底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 2010年年底前,实现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废水“零排放”,固体废物统一清运、集中规范处置并综合利用。这是福建省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有效治理建筑饰面石材污染的有力举措。
福建省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及时编制实施采石规划,明确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以及所有无证、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矿点),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停止供电。现有重点流域沿江-重山范围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采矿权到期后将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沿江-重山范围之外的现有建筑饰面石材矿点废弃前不再新批矿山开采项目,且不得突破现有矿山数量和开采规模。另外,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项目审批权限将上收一级,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筑饰面石材矿山由省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
《意见》明确规定,福建省将削减建筑饰面石材加工总量,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福建省政府要求,2010年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都要进入加工集中区统一管理,集中排污处理。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必须在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配套的堆渣场,2010年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未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区内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停产或关闭。同时,停止审批除进入加工集中区之外的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证照登记手续。
对现有位于水源保护区内的无证生产、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无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零排放”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于2009年年底前负责关闭并拆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