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18〕423号)要求,为组织做好2018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工信部原〔2017〕168号)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或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工信部原〔2018〕262号)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前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的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2017年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保费补贴申请材料、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纸质版一式四份,另附电子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张红晓 0371—65507620
河南银保监局产险处 刘丹丹 0371—63389935
附件:
附件1 2018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x
附件2 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docx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原河南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