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程俊峰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对财税领域其他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助推牵引”作用。
为确保首期申报能够顺利完成,《公告》延长了纳税申报期。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
《公告》同时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截至目前,国税、地税部门已顺利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交接工作。”程俊峰表示,下一步,将借助地税部门征管基础和经验优势,对涉及自然人较多的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实行由地税部门代征并代开发票,在深化国税、地税合作的同时,保障税制平稳顺利转换。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6大类15项营改增纳税服务措施,包括深度挖掘办税服务资源、全面推行多元化办税等,为营改增做好纳税服务准备。”程俊峰说。
此外,程俊峰表示,要借助信息化创新成果更好地保障营改增平稳运行。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税务部门将继续推广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做到营改增推行到哪里,新系统应用就拓展到哪里,并借助新系统的优势,做好税收分析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减税红利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营改增平稳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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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10天,营改增试点将全面实施。营改增全面施行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增值税的收入?财税体制改革将通过哪些举措深化?
为此,上证报记者对话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志勇,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李旭章,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等四位财税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企业更应关注实际税负
上海证券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如何应对?
沈瑛华:营改增是一项以当前税收收入减少为代价,换取企业活力激发、社会经济结构优化的减税行为。营改增最终将有助于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财政收入也将因此受益。对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国家提供了多项保障措施。但是对特定行业的特定企业来说,由于情况千差万别,肯定无法保证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政策所提供的减税空间,比如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合理选择、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出口服务的零税率或免税申请等,企业都需要精心准备和筹划。
杨志勇:对于企业来说,有意义的是实际税负,而不是名义税负,试点前后税负对比应该关注实际税负。这不容易做到,因为不同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之间可能差距较大。
资本市场应该关注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其中要对不同企业的进项税额保持必要的关注。当然,税收负担只是一个方面,企业业绩才是最重要的。
上海证券报:营改增试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张连起:主要是“五个防止”。一是防止提前征税,征收过头税。二是防止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以及对进项额核定标准过苛。三是防止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四是防止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五是防止企业道德风险,特别是利用不动产抵扣搞串通调账。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日前已专门发文护航全面营改增。
杨志勇:第一,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第二,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是营改增全面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将大大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是过去没有的事,风险必须充分评估。特别是,新增部分才能抵扣,这对于存量部分就会构成不公平,造成新企业比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带来的是一种人为的非对称式竞争。
为了让减税政策更加有效,根本的解决方案是不区分新增与存量。这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肯定很大,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存量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让新旧企业可以在更加公平的环境中竞争,从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沈瑛华: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所在行业是否存在过渡政策,所在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得到顺延,企业是否存在跨境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等。
就金融行业而言,鉴于政策出台和实施的间隔较短,金融业企业需要对营改增工作进行优先次级的安排,以实现“价能算,账能记,票能开,税能报”的增值税合规目的。
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或5:5
上海证券报:营业税是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占了全部地方税的近50%,是地方主要的收入来源。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地税缺口如何填补?
李旭章:一是调节增值税分享比例,比如从目前中央与地方的75%和25%,改为五五分成,确保地方不因为营改增减少收入。二是适当增加地方债限额。三是考虑划给地方新的税种。
杨志勇:营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重新划分更加迫切。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且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举足轻重。营改增试点初期将新增增值税收入作为地方税收入,较好地解决了地方财政收入问题。但是,随着全面试点的进行,其弊病就可能更加突出。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收入属于中央还是地方,主要看行业和业务。
上海证券报: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应该怎样调整?
张连起:增值税比例分享的设定会充分考虑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考虑激励机制,又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比如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有赖于中央转移支付,希望中央在收入划分中占比更高。
杨志勇:基于营改增仍处于试点阶段的考虑,当前的增值税收入共享方案选择也只能是与试点相匹配的过渡方案。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收入划分比例,比如中央与地方按照5:5或者6:4分成,或者选择其他的分成比例,最主要考虑的是支出责任与财力的匹配因素。
分享比例的确定不能“鞭打快牛”,不能扭曲经济结构。现实中,分享比例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持中央和地方财力现状的选择,但也不排除财力的微调。共享税只要共享比例是事先确定的,同样具有很强的激励功能。为了增强增值税收入共享制度的激励功能,共享比例一旦确定,就不宜经常调整。
财税体制改革要尊重其自身逻辑
上海证券报:营改增被称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上升至国家层面,目前可以通过哪些举措进一步推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张连起:首先是深化消费税和环保费改税的问题。比如环保税立法就在积极推进中,这将使过去传统上环保收费的体制,转到从税的角度来解决环境问题。其次是深化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主要方向就是收入合并(劳务、稿酬等),同时纳入一些抵扣事项。
杨志勇:要注意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设计的专业性。财税改革影响面广且较为复杂,改革成功的关键之一是尊重财税改革的逻辑,将财税制度放在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恰当的位置上。财税改革重点应在预算、税制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三方面推进。
税制改革难度同样不小。营改增是在积极财政政策背景下所进行的改革,改革涉及财政政策,又与现代税收制度的确立有关,还牵涉最为复杂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税制改革要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但直接税改革要与国家治理联系起来。个人所得税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改革要积极推进,但也要关注改革可能产生的风险。房地产税改革要特别谨慎,要防止税制改革与宏观经济政策背景过多联系,要防止改革给国家治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特别注意改革的风险,需要特别评估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