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mdas...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现将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专项披露如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先生于2009年7月1日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上述承诺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十八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晋中先生和监事会主席张召先生于2009年7月1日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上述承诺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十八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包括本公司控制的除豫金刚石(300064)之外的所有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目前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豫金刚石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及其他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与豫金刚石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豫金刚石依法存续期间且本公司仍然为豫金刚石第一大股东或持有豫金刚石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豫金刚石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及其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以避免与豫金刚石构成同业竞争。
3、在豫金刚石依法存续期间且本公司仍然为豫金刚石第一大股东或持有豫金刚石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或豫金刚石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的业务与豫金刚石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同意豫金刚石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向豫金刚石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豫金刚石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而给豫金刚石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对由此而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方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先生于2009年7月24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包括本人控制的除豫金刚石之外的所有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目前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豫金刚石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及其他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与豫金刚石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豫金刚石依法存续期间且本人仍然间接持有豫金刚石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同豫金刚石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及其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以避免与豫金刚石构成同业竞争。
3、在豫金刚石依法存续期间且本人仍然间接持有豫金刚石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因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或豫金刚石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的业务与豫金刚石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本人同意豫金刚石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向豫金刚石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豫金刚石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豫金刚石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对由此而给豫金刚石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华晶”商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先生于2009年9月6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1、除豫金刚石或豫金刚石直接设立的公司或者企业等经营实体外,其新设公司或者企业等经营实体时,不再使用“华晶”相同或相似商号;
2、若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豫金刚石的控制权,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放弃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的“华晶”商号。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方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控股股东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承诺:若豫金刚石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09年12月之前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豫金刚石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方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2012年9月4日,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承诺: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承诺期限:2012年9月4日始至《公司章程》关于该事项变更生效日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六、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