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代码:300179证券简称:四方达公告编号:2013-055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德邦创新资本星浩资本星光耀三期(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本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德邦创新资本星浩资本星光耀三期(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 万元认购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创新资本”)管理的德邦创新资本星浩资本星光耀三期(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B 类)。
2、本次认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8%,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与德邦创新资本无关联关系。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德邦创新资本星浩资本星光耀三期(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资产管理人:德邦创新资本(该公司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姚文平,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3、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认购种类: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投资经理:叶斌,复旦大学法学硕士,法律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和管理过多个信托项目,无逾期或不良记录,具有丰富的信托从业经验和优秀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为 A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 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A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分配顺序优先于 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全体持有 A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享有的预期收益全部实现之前,本计划不向任何持有 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分配任何 B 类资产管理计划利益。
A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为 24 个月(可延长不超过 6 个月),到期一次性分配本金及收益。A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为 A1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A2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 A3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单笔认购资金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不含)的为 A1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单笔认购资金规模在人民币 3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不含)之间的为 A2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单笔认购资金规模在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为 A3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为 36 个月(可延长不超过 6 个月),收益在投资期限到期后的 0-6 个月内分配完毕。
A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与 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资金总额的比例介于1.2:1 至 1.4:1 之间。
投资者可同时认购 A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 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但每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每类份额将根据其各自投资期限分别进行分配。
2、投资范围
本计划为指定用途的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将计划财产专项用于认购上海星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或其平行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星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州星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并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中委托人认购情况相应持有所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内 AB 类有限合伙份额。被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其对应原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运作。
资产管理人投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上海星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 号 11 幢 302 室,采取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星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 88 号 1 幢 125A 室,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000119300。
上海星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1499-1 号 6 幢 110 室,采取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星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 1499 号 6 幢 109 室,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000119295。
湖州星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原直升机场内),采取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安吉星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地 址 为 安 吉 灵 峰 旅 游 度 假 区 ( 原 直 升 机 场 内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33052300006738。
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1%,以人民币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包括 AB 类有限合伙人、C 类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为达到平行投资之目的,合伙企业、平行基金联合成立有限责任制的联合投资实体,合伙企业、平行基金将通过联合投资实体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取得最终实际控股的权利。
3、合伙企业的宗旨目的及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宗旨及目的:普通合伙人以规范、高效的推动合作成立合伙企业为切入点,以金融工具多元化和投资方式多元化为手段,在充分体现平等互利的战略意图的前提下建立适宜的操作型业务架构,实现合伙人的长期资源互动。共同发展中国大陆、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所熟悉领域的投资与城市综合体运作,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进行赞助和捐赠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下列情形除外:(A)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募集,或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为目的收购上市公司;或(B)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该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或配售部分);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4、保障措施
(1)有限合伙企业 C 类有限合伙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分配顺序劣后于 AB 类有限合伙人。C 类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与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之比介于22%-30%。
(2)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2.5 年内,同意授予联合投资实体 5 亿元的流动性支持委托贷款额度。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仅用于偿付星浩三期基金的 A 类本金及其收益。
(3)联合投资实体以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4)被投资公司在其获取土地且土地满足抵押条件之后,提供土地第二顺位抵押担保。
(5)AB 类有限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咨询委员会主席,在咨询委员会中享有半数投票权(如咨询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为 50%:50%僵局,则 AB 类有限合伙人委员自动增加一个投票权,咨询委员会应对决议事项重新表决,并按重新表决后的结果执行)。
5、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原则上尽可能以现金分配。如项目投资无法变现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1)分配顺序
以 AB 类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总和与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之比介于70%-78%为前提,在合伙企业对各合伙人发生分配时,各合伙人的权益应当按照如下顺位进行:
一级顺位:分配给 AB 类有限合伙人,直至 AB 类有限合伙人获得相当于 A本金的金额;
二级顺位:分配给 AB 类有限合伙人,直至 AB 类有限合伙人获得 A 本金的基本收益;
三级顺位:分配给 AB 类有限合伙人,直至 AB 类有限合伙人获得相当于 B本金的金额;
四级顺位:分配给 AB 类有限合伙人,直至 AB 类有限合伙人获得 B 本金的基本收益;
五级顺位:分配给 C 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直至 C 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获得 C 本金、普通合伙人出资本金;
六级顺位:分配给 AB 类有限合伙人作为退伙时投资浮动收益;
七级顺位:对 C 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进行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2)AB 类有限合伙人收益
以 AB 类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总和与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之比介于70%-78%为前提,合伙企业的 AB 类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减少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分配的总金额如下:
i、AB 类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ii、AB 类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收益;
“基本收益”是指:(1)在 AB 类有限合伙人减少其财产份额时,AB 类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基本收益为:减少的实缴出资额×年化收益率 A×AB 起始点起至AB 类有限合伙人减少实缴出资额(按照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决定确定的退伙时间)止实际的投资天数/365;(2)在 AB 类有限合伙人退伙时,AB 类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基本收益为:退伙时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额×年化收益率 B×AB 起始点起至 AB 类有限合伙人退伙(按照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决定确定的退伙时间)时止实际的投资天数/365,下同。
上述“年化收益率 A”为 11%(预期值,以实际为准),“年化收益率 B”为10%(预期值,以实际为准)。根据合伙企业 AB 类有限合伙人和 C 类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募集比例,普通合伙人有权调整年化收益率 A、年化收益率 B的设定值。
iii、AB 类有限合伙人退伙时从合伙企业获取的浮动收益。
在 AB 类有限合伙人退伙时,联合投资实体的净资产价值(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规定进行评估)在扣除上述第(1)、(2)项金额后的余额,再减去 C 类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后的剩余价值,AB 类有限合伙人从上述剩余价值中提取 30%作为浮动收益益(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该部分收益中还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浮动收益提成)。在上述分配完毕之后,合伙企业方能向 C 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具体按照 C 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
上述各顺位在时间上的分配顺序如下:
6、触发点亏损责任的分担
在 AB 类有限合伙人依照《有限合伙协议》减少财产份额及进行分配时,如果合伙企业的净资产经普通合伙人会计核算低于以下金额:
(1)触发点一:A 类出资总额+A 类出资总额的基本收益
则视为合伙企业的“触发点亏损”,此时合伙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对合伙企业的触发点亏损:首先,由普通合伙人、C 类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承担亏损责任;其次,由 AB 类有限合伙人以其 B 类出资总额所对应的财产份额承担亏损责任;再次,由 AB 类有限合伙人以其 A 类出资总额所对应的财产份额承担亏损责任。
(2)触发点二:B 类出资总额+B 类出资总额的基本收益
则视为合伙企业的“触发点亏损”,此时合伙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对合伙企业的触发点亏损:首先,由普通合伙人、C 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承担亏损责任;其次,由 AB 类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亏损责任。
7、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声明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间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此时托管人开始保管本计划资产。
9、 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利率、汇率、股票、商品、土地、房产等价格的变化而对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2)政策法律风险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可能对计划财产带来风险;因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从而给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3)金融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如金融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有可能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要求,从而给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4)计划财产无法变现风险
本资产管理管理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原因影响,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从而给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5)信用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将直接影响本计划委托人的收益,如投资项目失败,或因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不利变化,都将可能影响资金到期本金和收益的按时收回。
(6)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通合伙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投资的判断,可能对计划财产带来风险。同时,本计划由于普通合伙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限制,在投资或管理计划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可能存在使计划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件。如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则可能会对本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7)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存在着资产委托人在存续期间无法退出的风险;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未按期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则将使本计划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管理人根据约定以托管账户内的闲置资金用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产品投资,该等投资如果因任何原因无法及时变现,则将使本计划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8)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本计划期限为不超过 48 个月。特别的,在交易文件项下,如发生普通合伙人违反交易文件约定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如因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亦可能致使资产管理人提前终止本计划。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权选择延期不超过 6 个月分配 AB 类有限合伙人出资本金及收益。在此等情况下,本计划约定的 A、B 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的本金及收益分配时间相应延期。
(9)本计划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间如出现经济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收入下滑、偿债能力降低或投资项目收益降低,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的相关利益不能及时、足额实现,甚至委托资金损失的情况。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以及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计划财产的损失。
(11)风险的承担
资产管理人承诺以本计划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计划事务,并谨慎管理本计划,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但资产管理人不承诺资产委托人不受损失,亦不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依据计划文件和交易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计划财产导致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本计划的计划财产承担。
资产管理人违背计划文件和交易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计划财产导致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赔偿。资产管理人赔偿不足时由资产委托人自担。
四、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投资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 1000 万元购买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德邦创新资本星浩资本星光耀三期(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11 日
20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