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超硬材料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河南远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超硬材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超硬材料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371-6766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