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广东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下调;海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32分钱;云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7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电厂脱硫成本,将贵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7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大寨、西洱河、绿水河、六郎洞等原厂网分离电厂平水期和枯水期上网电价的上浮幅度由10%提高至20%,丰水期电价保持不变。云南省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中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海南省大广坝水电站、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2分钱。广西长洲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广东省南告、潭岭、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南水、长湖、长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贵州省洪家渡、鱼塘、普定、引子渡、光照、清溪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红枫、索风营、大花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贵州构皮滩水电站和思林水电站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77元;云南小湾水电站暂按每千瓦时0.300元结算;广西龙滩水电站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07元执行。
(五)同意广东南海发电一厂、汕头万丰电厂、坪石发电厂3号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5分钱、1.5分钱、2分钱。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90分钱、广西自治区2.40分钱、云南省2.28分钱、贵州省2.61分钱、海南省3.45分钱。
六、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广东省缩小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差,扩大峰谷电价比价,拉大电压等级差价;广西自治区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贵州省缩小商业与非普工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差。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