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10年底,福建省石狮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建筑石材行业(含建筑石材加工企业、矿山采石点)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将全面排查石狮市建筑石材企业环境保护情况,查清建筑石材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偷(漏)排等违法行为。检查范围包括石狮市辖区内矿山采石点和建筑石材加工企业。
根据方案,石狮市将严格控制建筑石材矿山开采,明确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禁止在沿内沟河、沿溪一重山范围内开山采石;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应立即取缔关闭、停止供电。同时,根据企业的集中程度,建立石材加工集中区,建筑石材加工集中区及区内污水应集中建设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中水回用系统,并于2010年8月份前完成相配套的堆渣场的建设规划、布点、选址、规模和建成投运等。现有建筑石材加工企业按计划于2010年8月底前搬迁进入加工集中区,对未按规定时限搬迁进入加工集中区的企业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此外,矿山开采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现有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覆土和植被绿化;制定建筑石材加工总量削减措施,不属于建筑石材加工集中区配套建设的石材堆渣场,于2010年底前封场、完成覆土绿化,并对建筑石材企业实施差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