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日,美方起诉,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商联盟向美国商务部递交起诉书,指称来自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在美倾销,要求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5月11日,国内应诉协调会召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上海召开应诉工作会议,有关对美出口企业和律师参加会议。
2005年6月21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并在此案调查中首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和制造商申请分别税率采用新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同日,美国商务部要求起诉方确定的23家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交出口数量和金额。美国商务部同时致函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要求提供有关数量和金额等资料,并要求向涉案企业转发此信。
2005年7月5日至7月15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25家涉案企业提交的对美出口的有关数量和金额资料。最终应诉企业确定为29家。
2005年7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金刚石锯片对美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05年7月19日,美方确定强制抽样调查企业,选定北京安泰钢研超硬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北钢研)、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博深)、河北冀凯集团(冀凯)、圣戈班磨料磨具(上海)有限公司(圣戈班)等4家公司为本案的强制抽样调查企业。
2005年7月21日,美国商务部确定印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和埃及等国作为与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可比性的国家。
2005年9月22日和23日,美国商务部通知符合分别税率(加权平均税率)申请的17家中国企业,在此案中给予他们分别税率。但到发布初裁结果时,这一数字增至21家。
2005年7月28日,美国商务部向北钢研、博深、冀凯、圣戈班等发出A、C、D调查问卷。
2005年8月,美国商务部确定印度为此案倾销调查的替代国。
2005年9月1日,圣戈班退出应诉,此后美商务部对其裁以全国统一税率。
2005年9月至12月,美国商务部陆续向北钢研、博深、冀凯等公司发出补充调查问卷,并收到它们的答卷。
2005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裁结果,裁定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11%至164.09%。
2006年2月20日至24日,美国商务部派员实地核查,分别派出核查小组对北钢研、博深、冀凯等3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6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结果,裁定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50%至164.09%。因美国商务部调高了替代国印度的“财务指标”,北钢研的最终税率为2.50%,仍为中国企业最低税率;博深34.19%;冀凯48.50%;丹阳力克等26家企业获20.72%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仍为164.09%。
(注:美国商务部初裁中获加权平均税率的企业为21家,终裁时增至26家)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结果后45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此案作出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