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09年上市以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09年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2013年4月9日,河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冀证监函【2013】43号),就公司2012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原公告的业绩快报中有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较大幅度下调予以关注,要求公司对该事项原因进行全面自查并制定整改计划报送河北监管局,要求公司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相关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学习,要求公司强化财务内审、信息披露内控建设,确保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13年4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49号),就公司2012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重大且未及时披露予以函告,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醒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认真进行了自查,并于2013年4月27日向河北证监局上报了《关于2012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博深字[2013]第13号)。
公司已强化相关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学习理解,并加强与年审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的沟通,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