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代码:300080证券简称:新大新材公告编号:2013-069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新大新材 公告编号:2013-069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13 年 7 月 17 日上午9:30 在公司行政楼五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848,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7%。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辽宁朝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新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辽宁朝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国电光伏有限公司采购太阳能电池组件,货款合计 5,345,802 元,且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半年后付款,同意公司为此笔货款提供额度为 5,345,802 元的一般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至此笔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表决结果:赞成 264,848,63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马继辉、穆曼怡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