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主导产业布局的实施意见》(郑发[ 2012]13号),培育发展以超硬材料为主的新材料产业,促进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对入驻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的企业(项目)制定本办法。
一、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
(一)设立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持开展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内各项工作。
(二)对项目签约至达产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全程代办、联审联批、限时办结制度。各行政审批部门履职情况纳入市纪律监察委员会效能监察范围。
(三)派驻首席服务官,“一对一”全程服务。
(四)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设立企业服务局,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干扰。未经企业服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产业集聚区对企业进行检查、罚款、摊派等。
(五)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招工和职工培训问题。推动市属职业技术院校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订单培养、定向培训。定期组织行业协会、业内专家对企业职工进行免费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职工享受本地市民待遇,解决企业职工子女入学问题。
二、提供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
(一)产业集聚区按照“六通一平”标准,配套建设道路、供电、供水、燃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二)公交部门根据企业布局,合理规划公交站点、运行线路,方便职工出行。
(三)通信部门提前布网,建设基础网络、通讯基站,铺设通讯光电缆、光纤网络,确保通讯、网络畅通。
(四)根据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产业特点及技术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突出快捷、经济、实用特点,建设标准化厂房。
(五)规划建设商务区和生活服务区,满足企业正常商务需要和职工就餐、住宿等生活需求。引进金融机构、邮政速递、商贸物流、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服务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职工餐厅。
(六)探索实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捆绑开发、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代建制、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融资租赁等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入驻
(一)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企业以下奖励。
1、境外资金(包括港澳台地区)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3000万美元,追加30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2、市外域内资金实际到位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域外境内资金1.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属于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新形成的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扶持企业,第二年扶持50%。
(三)土地实行阶梯价,首批入驻企业享受产业集聚区土地现行最低价。鼓励首批企业入驻,从该优惠办法发布之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入驻企业享受土地现行最低价。
(四)生产性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性规费。
(五)市科工委、科技中心帮助企业申报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经省级或以上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合格),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符合产业集聚区定位和节能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高科技项目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实验项目,允许作为孵化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
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
固定资产投资小于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化厂房,或按产业集聚区统一标准自建标准化厂房,产权(集体产权除外)可独立分割。
(一)支持自建标准化厂房
1、支持多家企业自主联合、组成团体,根据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按照统一标准自建标准化厂房。
2、对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予以补助。容积率1.6以上、建设密度不低于35%,当年竣工的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经审核验收后,由市财政按照三层以下每平方米50元,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化厂房
1、购买标准化厂房,可向当地银行申请办理按揭分期付款,由市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2、租用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给予3个月时间的搬迁过渡期,按时完成搬迁的企业,自签订租用合同之日起,由市财政支付过渡期厂房租金,最多不超过3个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3年12月31日前签约的企业。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