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起,包括中国、俄罗斯等在内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可能被取消享受关税优惠资格。据商务部网站消息,欧盟本月10日发布公告称,将改革对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优惠政策“普惠制”,计划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目前享受欧盟进口优惠的176个国家和地区减至约80个。
欧盟拟取消对新兴市场国家的贸易优惠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自1979年底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欧盟以及日本、加拿大、瑞士、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国。美国至今尚未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首先,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出口。据统计,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间,全国累计签证1341万份,签证金额达3134.45亿美元,减免关税幅度以6%计算,我国出口商品可获减免关税188.1亿美元;其次,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再次,有利于加速我国出口产品国产化程度的提高。
国内许多出口企业,在减免关税的额度中,受惠于普惠制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普惠制的取消,将会给出口带来一定的不利因素。如取消“普惠制”,提高我国产品的税率,将会增加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或会造成部分国外的进口商另外选择采购国,这或将会对我国的出口产品造成严重打击。
我们要看清的是,世界上没有永远免费的午餐,普惠制更不是永恒的。普惠制仅仅是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中一个阶段性的产物,发达国家不可能无限制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发达国家必然会取消对其的普惠制安排。虽然欧盟方面声称,此次取消对新兴市场强国的贸易优惠是为了使最不发达国家真正享受贸易优惠,但实际上自从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就开始实行越来越强硬的贸易政策,以确保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增强本国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从国内实际情况来看,普惠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中国可以从中得到增加关税收入和保护优质产业的好处,但从长期看,也会产生保护落后丧失效率的负面效应。如果取消“普惠制”能够促使国内企业从价格优势转为向质量优势转变,促使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动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竞争力,这不失为一件好事。
欧盟相关贸易政策介绍:
欧盟将改革“普惠制”
欧盟改革“普惠制”的理由是,现行的自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进口产品关税系统是确立于20世纪70年代的,如今全球经济失衡现象严重,部分新兴市场国家正迈入全球经济大国的行列,因此继续享受关税优惠已不合时宜。欧盟希望将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减少一半,将优惠集中给那些真正需要的国家。
据人民网报道,2009年欧盟“普惠”金额达600亿欧元,相当于欧盟进口贸易总额的4%,占欧盟进口发展中国家贸易总额的9.3%,其中40%是由俄罗斯、巴西、中国、印度和泰国等新兴市场国家享受。修改后的“普惠”金额约为377亿欧元。
按照世界银行制定的标准,被取消“普惠制”的国家和地区大致为以下三类:一是人均收入已经实现高或中高水平国家和地区,如科威特、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等;二是已经和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或特别贸易机制的国家和地区,他们能享受比普惠制更优惠的贸易政策;三是对发达国家有替代市场准入机制的国家和地区。
此外,对实现欧盟规定的劳动权益、环境保护和政府治理标准的国家和地区,欧盟将进行特别的贸易优惠奖励。
关于普惠制
普惠制是一种关税制度,它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简称GSP,这是发达国家(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受惠国)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制度。
目前普惠制项下的出口产品关税平均比最惠国税率低约1/3。它是世界上关税最低、最有吸引力的一种关税制度。欧盟前身欧共体于1971年率先实施第一个普惠制方案。美国的普惠制于1975年底制定,1976年开始实行。需要指出的是,普惠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贸易制度,联合国规定它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再做延期决定。欧盟是从1971年开始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惠制”等贸易优惠措施,现行的普惠制安排始于1995年。
普惠制的主要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