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可能更多考虑了产业发展带来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到立法所要承担的责任。
【背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6月14日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黑龙江用《宪法》第九条论证其立法的合理性。根据《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此条例一经公布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认为,这不过又是一次国家部门的垄断之举。也有观点认为,此举限制了企业对气候资源的滥用,以减少气候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太阳能和风能的开发是否真的会影响气候?风能、太阳能是否要收归国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剧锦文认为,从经济学角度看,资源有不同的类型。石油、煤炭、森林、土地等都具有固定性的特点,而风、光、雨、潮汐等是流动性的资源,流动性资源最大的特点就是边界很难确定,包括风向和流向等。
对于《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问题,剧锦文认为,风能和太阳能当然也可以在“等”所包含的范围中,但地方人大并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宪法的解释权仅在全国人大这一最高立法机构。
剧锦文认为,黑龙江相关部门颁布这个条例,可以看出政府想对这个产业进行规范,但是从“把太阳能和风能收归国家所有”这一点看,政府可能在意思表达上出现了偏差。黑龙江省政府可能更多地考虑了这个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利益,但是却没有考虑到通过立法这种方式所要承担的责任。
剧锦文说,这个条例一旦颁布,政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黑龙江地区出现了与风能和太阳能开发相关的灾害的话,这个时候就应由政府负责。因为风能和太阳能本都是自然资源,但是通过立法,他们就转化为一种资产,是有价值的,属于经济、社会范畴。这一点可能为立法者所疏忽了。而如果真的引发了巨大灾害,有人要求索赔的话,这个责任可能会非常巨大,甚至可能大到使地方政府出现破产的可能。
剧锦文相信,类似黑龙江政府这样的条例,在其他地方是不会再出现了。